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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 就银行对帐单与帐列金额核对,并向银行发函询证;如有差异,应取得受查核公司编制之银行存款调节表,并就调节项目予以抽查。 (五) 以现金簿与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对,注意有无开出支票供他人或关系企业使用而未入帐情事;如有开出支票供他人或关系企业使用而未入帐情事者,应调整入帐或予列注。 (六) 已指定用途或受有约束之银行存款,应查明是否已列注或转列适当科目。 (七) 盘点定期存单,并查核应收利息估列情形。 (八) 因增资而致银行存款增加时,应查明来源及其运用情形,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九) 资产负债表日倘有已到期未存入银行之应收票据,应查明是否已于次期初即存入银行,同时注意其所以未能存入银行之原因。 (一○) 抽查现金及银行存款钜额收支之原始凭证,并注意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现金及银行存款之变动情形;如有钜额或异常者,应查明原 因。 (一一) 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之重大现金交易及银行间转拨交易,核对各项凭证,以确定现金已为适当之截止。 (一二) 如有外币存款,应查明已否依资产负债表日之即期汇率予以调整。 (一三) 如有约当现金,准用短期投资之查核程序,并应查明其分类是否适当。 二短期投资 (一) 查明短期投资购入、售出之程序及其有关凭证。 (二) 会同保管人员实地盘点库存证券,并与帐册核对,以确认其所有权及流动性。 (三) 委讬他人保管或提供担保之证券应予以函证,或检视保管条等相关凭证。 (四) 查明入帐基础及期末评价是否适当。 (五) 查有为债务之保证或其他用途者,应查明是否已列注或转列适当科目。 (六) 查明短期投资之股利或利息收入列帐之适当性。 (七) 短期投资中如有属于约当现金或长期投资者,应查明是否已转列适当科目。 三应收票据与应收帐款及营业收入 (一) 评估营业收入之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其交易纪录及有关凭证,以确实收入纪录之可靠性及是否已依法开立统一发票。 (二) 与上期金额作比较分析,以视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其有重大变动者,应查明并分析其原因。 (三) 有代销或经销业务者,查明其帐务记载是否与合约规定相符。 (四) 查明帐列主要营业收入之内容及其分类是否适当。 (五) 以抽查方式向债务人发函询证。 (六) 已提供担保之应收票据,应向质权人发函询证,并查明是否已予列注。 (七) 会同盘点库存票据;如由他人持有或交银行讬收者,应向持有人函证或查核银行讬收之凭证;盘点日如非资产负债表日,应调节其差异。 (八) 查有向他人换票情事时,应予列注或转列适当科目。 (九) 编制分析表分析帐款之帐龄并查明应收票据及帐款之期后收回情形;如有到期未收回者,应查明已否作适当处理。 (一○) 查明备抵坏帐之提列方法及其金额是否适当。 (一一) 查明发生纠葛或业已涉讼之应收票据及帐款,已否作适当处理。 (一二) 查明坏帐之冲销是否适当。 (一三) 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核对各项凭证,以确定销货及销货退回已为适当之截止。 (一四) 查明当期及期后有无重大销货退回及折让之产生,如有重大销货退回及折让之产生者,应调查其原因并了解是否已作适当之表达 。 (一五) 查明如有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票据及帐款,已否转列适当科目。 (一六) 应收票据与帐款是否依长、短期分别列示;其属长期性质者,查明是否以现值入帐。 (一七) 因内部转拨计价所产生之内部利润,应查明已否冲销。 (一八) 查明附息应收票据之利息收入及应收利息已否列帐。 (一九) 应收票据如有贴现情形,应核对贴现纪录,并予以函证,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二○) 如有外币应收票据及帐款,应查明已否依资产负债表日之即期汇率调整。 (二一) 查明与关系人交易之应收票据及帐款,已否作适当之表达。 四其他应收款项 (一) 注意各项其他应收款项之性质;其非属于流动资产者,应查明已否转列适当科目。 (二) 必要时发函询证,并查明期后收回情形。 (三) 查明备抵坏帐余额是否适当。 (四) 查明其他应收款项中金额重大者,已否单独列示。 五存货及营业成本 (一) 评估营业成本之内部控制制度,核对其交易纪录及有关凭证,以确定营业成本之归类、计算及纪录之可靠性。 (二) 与上期金额作比较分析,以视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其有重大变动者,应查明并分析其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