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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查明存货入帐基础及计算方法,并注意其是否与上期一致;如有变更者,查明是否合理,并已否作适当之处理。 (四) 观察受查核公司实地盘点存货,盘点时得以选样抽点,并将盘点情形及抽点结果与盘存汇总表及帐列核对。 (五) 存货帐列数与实地盘点数如有重大差异时,应查明其原因。 (六) 盘点时,如有他人寄售或寄放之存货,应确定其业已分别存放标示,并取得该等存货之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以确定该等存货未包括于受查核公司之存货内。 (七) 对存放在外之存货,应向保管人发函询证;必要时,并采取其他必要之查核程序。 (八) 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核对各项凭证,以确定营业成本已为适当之截止。 (九) 销货成本中,如有外销冲退关税或货物税等情事,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一○) 查明存货有无提供质押保证或信讬占有等情事;如有提供质押保证或信讬占有等情事者,查明已否列注。 (一一) 查明存货之保险情形及保额。 (一二) 查明损坏、变质或历久滞销等之存货是否已按净变现价值与成本市价孰低法评价。 (一三) 就期末存货执行成本与市价孰低之评价。 (一四) 查明在途存货之所有权;如已属受查核公司之存货者,已否作适当之处理。 (一五) 查明呆废材料处理程序是否适当。 六预付款项 (一) 预付款项应转作费用或其他适当科目者,查明已否转列及其金额是否相符。 (二) 查明预付款项是否具有契约关系及其契约内容与对方履行契约义务之程度;必要时,并向对方发函询证。 七其他流动资产 查明其性质,并了解其归类及会计处理是否适当;性质特殊者,是否 已于附注详予说明。 八基金及长期投资 (一) 查明各项基金提存之依据及已否列注。 (二) 会同保管人员实地盘点长期投资所取得之证券及有关凭证;如存放在外时,应予函证并检视保管条或采取其他必要查核程序,以确认其所有权。 (三) 查明长期投资之取得与处分之程序及其会计处理之适当性。 (四) 查明长期投资之入帐基础及其分类是否适当。 (五) 各项长期投资如有提供担保、质押或受有约束、限制等情事,应查明已否列注。 (六) 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力者,查明已否按权益法评价;有控制能力者,如受查核公司为公开发行公司,应查明是否已依规定编制合并报表。 (七) 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公司无重大影响力者,查明已否按成本法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 (八) 长期股权投资依权益法认列投资损益时,查明是否已依规定取具经会计师查核之财务报表。 (九) 查明联属公司间未实现损益是否已予销除。 (一○)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股权净值差异部分,查明是否已依规定摊销或冲转。 (一一) 长期投资之价值如已发生永久性之下跌,查明是否已承认永久性之跌价损失。 (一二) 查明是否有长短期投资互转情事,并确定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一三) 查明长期债券投资是否按成本法评价,其溢价或折价有无按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摊销。 (一四) 查明长期投资之股利或利息收入列帐之适当性。 (一五) 查明被投资公司是否存续营业中;如已停止营业,是否已作适当之调整或予以列注。 九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 查明固定资产之产权是否为受查核公司所有,必要时,实地观察或会同盘点具有代表性之固定资产;如因受法令限制致暂时无法以受查核公司名义登记产权时,应查明是否具有保全措施,并于附注作适当说明。 (二) 查明固定资产中有无非供营业使用者;如有非供营业使用者,应按其性质转列为长期投资或其他资产。 (三) 查明固定资产有无提供担保质押、或受有限制等情事;如有提供担保质押、或受有限制等情事者,是否已列注。 (四) 查明固定资产之保险情形及其保额。 (五) 查明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入帐基础;如有依法令办理重估价者,查明已否将重估时期及重估金额予以列注,并查明重估后之折旧、折耗或摊销有无依规定提列;土地经重估者,查明重估增值金额是否适当及是否依法提列土地增值税准备。 (六) 查明土地以外之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是否依现行法令规定及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提列折旧、折耗及摊销,并查明其金额是否适当。 (七)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资本化政策、折旧折耗之摊销方法及年限等,是否与上期一致;如有变更者,查明是否合理及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以及是否已依其性质以会计原则变更或估计变动之方式,列注变更之事实及影响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