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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规则(90.12.19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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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六应付公司债
  
  (一) 取得公司债发行办法并查明已否列注核定总额、利率、到期日、担保品或保证情形及其他有关约定限制条款等事项;如为可转换
  
  公司债者,其转换办法及转换情形已否列注。
  
  (二) 如有受讬人或保证人者,查明所订受讬及保证契约是否有特订之条款,并向受讬人及保证人发函询证已发行与未发行总额及业已
  
  偿还或注销之数额。
  
  (三) 查明本期支付之利息,并验算期末利息是否适当列帐及折价或溢价是否适当摊销;如发行附卖回权之转换公司债,是否以合理而
  
  有系统之方法逐期估列利息补偿金并认列相关之利息费用。
  
  (四) 查明应于一年以内偿还之公司债,已否转列为流动负债。但有提拨足额偿债基金者,不在此限。
  
  (五) 设有偿债基金者,查明其提拨办法、已提数额及孳息情形。
  
  (六) 查明公司债偿还情形;如为可转换公司债而应依法办理增资或发行新股者,是否已依照办理。
  
  (七) 查明董事会议有关纪录。
  
  (八) 查明有无违反发行公司债重要约定事项;如有违反发行公司债重要约定事项者,已否作适当之处理,并考虑其对财务报表之影响
  
  。
  
  一七其他负债
  
  (一) 查明将于一年以内偿还或归垫之其他负债已否转列为流动负债。
  
  (二) 依合约、规章或会议纪录核算债款余额。
  
  (三) 必要时,向债权人或有关人士发函询证。
  
  (四) 属估计性质之负债,查明其估计基础是否适当及其期后付款情形。
  
  (五) 查明其他负债中金额重大者,已否单独列示。
  
  一八股东权益
  
  (一) 查明登记资本及实收资本各若干;其发行股份者,已否列注有关股本之种类、每股面额、额定股数、已发行股数及特别之条件等
  
  。
  
  (二) 查阅股东会、董事会或股东同意书有关资本变更之纪录及主管机关核准或公司申请文件,并查明资本变更内容已否作适当揭露。
  
  (三) 必要时,向签证机构或股务代理机构发函询证股票发行总额。
  
  (四) 分析资本公积及保留盈余本期变动情形,并与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纪录或股东同意书核对。
  
  (五) 查明资本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与特别盈余公积是否分列,及其提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 查明已否将不同性质之资本公积予以列注说明。
  
  (七) 如有前期损益调整事项,应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八) 查明盈余分配案已否适当入帐或列注。
  
  (九) 保留盈余及资本公积如分配受有限制或特别股有积欠股利之情形,查明已否列注。
  
  (一○) 公司亏损已达实收资本额之二分之一以上,应依审计准则公报第十六号“继续经营之评估”规定,采行必要查核程序,查明
  
  继续经营之假设是否合理,并出具允当之查核意见。
  
  (一一) 如有库藏股票,应盘点并查明其会计处理是否适当。
  
  一九或有事项及承诺
  
  (一) 有关或有事项及承诺之查核,应依审计准则公报“或有事项之查核”第二十三号规定,采行必要之查核程序,并出具允当之查核
  
  报告。
  
  (二) 对受查核公司营运及财务报表允当表达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之非法事项,应予查明列注。
  
  二○营业费用
  
  (一) 与上期金额作比较分析,以视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其有重大变动者,应查明并分析其原因。
  
  (二) 分析重大费用项目及查核有关凭证,以确定有无应列为资本支出者。
  
  (三) 就费用性质及重要性,确定各项费用之科目归类是否适当。
  
  (四) 选定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段期间核对各项凭证,以确定营业费用已为适当之截止。
  
  二一营业外收支及非常损益
  
  (一) 与上期金额作比较分析,并查明其重大差异之原因。
  
  (二) 分析金额重大或性质特殊之收支项目,查明有关凭证及列帐情形。
  
  (三) 就其性质及重要性,查明科目归类是否适当。
  
  二二所得税
  
  (一) 查明受查核公司是否已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十二号“所得税之会计处理准则”规定,认列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及负债,并作同期间所得税分摊及揭露相关资讯。
  
  (二) 查明有无重大未决之税务救济及以往年度已核定补退税案件,并评估其对当期所得税及应付所得税之影响。
  
  二三关系人交易
  
  (一) 查明所有关系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与受查核公司之关系。
  
  (二) 查明受查核公司与关系人有否发生交易。
  
  (三) 对已知之关系人交易,查明其交易目的、价格及条件。
  
  (四) 取得受查核公司对关系人交易已为适当揭露之声明。
  
  二四其他
  
  受查核公司如涉有不合营业常规之交易事项,应查明及评估其对财务报表之影响,并作适当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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