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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国房字[2009]638号
【颁布时间】 2009-07-02
【实施时间】 2009-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2009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一手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订)

[接上页]

  甲方擅自改变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因甲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造成乙方利益损害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保证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对该商品房的任何权利。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丧失或者无法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乙方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知道第三人对该商品房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约定标准修复、更换,因此造成延期交楼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
  
  3. 。
  
  第十九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在该商品房交付乙方时,该商品房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
  
  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公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种方法处理: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2.甲方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违约金给乙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承诺在 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公建配套项目;
  
  3.。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保修
  
  正常使用下,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3年;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五)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六)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七)管道堵塞2个月;
  
  (八)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九)卫生洁具1年;
  
  (十)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乙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行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乙方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甲方不得将房屋交付乙方。
  
  1.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南沙开发区)、萝岗区(广州开发区):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各网点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网点交存。
  
  2.花都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新华支行交存。
  
  3.番禺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4.从化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5.增城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交存。
  
  第二十二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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