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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交房条件 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当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书,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楼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乙方出示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房屋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四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自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时的有关资料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九) 。 上述文件中,(一)至(五)项应出示原件并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六)、(七)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八)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 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第十七条 风险责任转移 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地产进行验收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面积与用于产权登记的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1.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一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