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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地病办):
  
  为如期实现《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目标,做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工作,按照《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项目督导和验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工作。
  
  附件: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实施方案
  
  为做好2009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各项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与效果,确保实现项目目标,按照项目《管理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管理方案和本方案,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项目实施
  
  (一)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1.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开展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工作。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按照《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开展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工作。
  
  3.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按照《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9号),开展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工作。
  
  (二)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1.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按照《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2号),开展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工作。
  
  2.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按照《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开展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工作。
  
  3.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情调查。
  
  (1)目的。全面掌握高砷饮用水源地区人群的砷中毒发病情况。
  
  (2)调查点选取。各省(区)根据《管理方案》确定调查村数量,在已查明的饮水型砷中毒病区村和饮水砷含量大于0.15毫克/升的潜在砷中毒病区村(或水砷最高的村)进行地砷病病情调查。经2008年度项目支持,开展过调查工作的村屯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选取调查点时不考虑是否已落实防治措施,已有详尽病情资料的村可不调查。
  
  (3)调查内容。
  
  1)砷中毒患病情况调查。对调查村内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全部居民进行健康普查,根据调查对象的皮肤色素脱失、色素沉着、皮肤角化和皮肤癌表现,诊断砷中毒病人。对于通过皮肤改变不能明确诊断的轻度病人,应进行周围神经损害检查和尿砷、发砷测定,以辅助诊断。填写表2-1。
  
  每个调查村的普查率应不低于90%。已经掌握的有饮高砷水历史的居民户全部家庭成员必须进行病情调查。
  
  2)饮水砷含量测定。在分散式供水的调查村(或改水停用村),随机采集100处居民饮用水水样(水缸水),不足100处的全部采集,采集水样必须包括全部砷中毒病人家庭的饮水;在集中式供水的调查村,采集出厂水水样1份,居民家中末稍水水样3份(水缸水),如果当地砷中毒病人家庭有改水前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则对调查村的全部砷中毒病人家庭改水前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进行砷含量检测。填写表2-2。
  
  3)病区判定与划分。依据每个调查点的砷中毒病人患病率、不同病情程度患病率,以及全部水样的平均值、大于0.05毫克/升水样的平均值,以病情优先原则,进行病区判定与划分,填写表2-3。
  
  4)建立砷中毒病人档案。各省、市、县根据调查的砷中毒病人信息建立砷中毒病人档案。
  
  (4)调查方法。砷中毒病人诊断采用地方性砷中毒诊断标准(WS/T211);饮水砷含量测定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金属指标(GB/T5750.6);病区判定与划分采用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WS277)。
  
  (三)碘缺乏病防治。
  
  1.碘盐监测。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疾控发〔2007〕197号),开展碘盐监测工作。
  
  2.碘缺乏病高危监测与应急补碘。各项目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年度和上年度碘缺乏病监测结果确定项目县,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疾控发〔2007〕197号)开展碘缺乏病高危监测。按照《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的实施意见》(卫办疾控发〔2008〕71号)相关要求,重新确定应急补碘范围,对特需人群开展应急补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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