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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职[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高职高专院校:
  
  现将《2010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2010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
  
  2010年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
  
  2010年上海职业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确保“十一五”教育规划中相关职业教育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高质量编制好“十二五”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要紧紧围绕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坚持面向市场,面向经济,“以就业为导向、服务为宗旨”,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进一步保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发挥职业教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探索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1.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坚持普职比大体相当,保持中职校发展规模稳定。改革中职校自主招生办法,试行航空、艺术类专业和自荐生网上录取工作,吸引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中职校。调整中职校外省市招生计划结构,推进东西部和城乡之间中等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继续与云南、新疆、西藏、湖北和重庆等有关对口支援地区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积极做好中等职业教育成人中专招生工作。
  
  2.探索建立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中职教育后升学制度。继续完善本市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就读中职校的招生办法,扩大招生计划,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力度。研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中职教育后的继续教育问题,研究建立中职教育后的升学制度,实现与本市社会经济需求同步协调发展。
  
  3.积极开展多模式职业教育与培训。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和自我发展的需要,以就业和行业需求为导向,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统筹优化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配置,积极拓宽中职校学历教育范围,进一步鼓励全日制中职校招收本市历届初高中毕业的从业人员、待业人员、转岗再就业人员、退役军人和在沪工作的外省市职工和务工人员,开展成人中等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积极利用开放实训中心的资源优势,研究设计面向普通中学、适合其学生特点、普职渗透的劳技教育方案。
  
  4.研究制定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探索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点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整体构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探索多样化发展职业教育模式。提升职业教育服务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能力,根据上海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骨干行业的需要及职业岗位要求,选择具有较好贯通基础和专业优势的职业院校,进行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小规模试点探索。
  
  (二)深化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态
  
  5.继续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由行业向区域延伸。在指导成立嘉定、徐汇、闵行和黄浦等区域职业教育集团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有条件的区县组建区域职业教育集团。行业职业教育集团要覆盖全市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在机电数控、化工、建筑和现代农业等行业继续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6.探索建立保障职业教育集团持续发展的机制。要在职业教育集团内进一步完善企业与学校共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机制,继续实施上海市中职校特聘兼职教师资助工作。建立促进职业教育集团持续、科学发展所需的经费保障机制以及运作的监管机制,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内各学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7.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校企合作。要推动职业教育集团成员企业在学校建立实训中心,提供一批稳定的、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实习实训岗位。学校要在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与企业共同开发课程,建设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专业、课程和教学体系。
  
  8.拓展职业教育集团服务功能。要提高职业教育集团服务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都市农业的水平。以行业职业教育集团为核心,联合江苏、浙江相关部门组建长三角职业教育产学合作联盟,扩大横向服务范围,开发与长三角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合作项目,提高集团的辐射功能,进一步实现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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