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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做好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在全面总结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2010年的实施方案。现将《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切实提高对体育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体育考试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小组,并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我委将组织专家督查组于3月16日至3月31日赴各区县对学校学生日常考核的原始记录等基础性工作进行抽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请于3月15日前组织力量完成对各学校的检查,确保体育考试日常考核工作公正、合理。
  
  附件: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
  
  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分量”的要求,结合《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和《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2010年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学生体质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学业评价的组成部分,旨在引导学生养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原则
  
  实施体育考试应体现对学生意志品质和道德情感的培养作用,体现对学生体育锻炼积极性、主动性的激发作用,体现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推动作用。
  
  实施体育考试应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与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相结合。
  
  实施体育考试坚持“客观、公正、安全”的组织原则,坚持“常态化、易行化、基层化”的发展方向。
  
  三、考试方法
  
  (一)分值和结构
  
  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2010年体育考试由日常考核和统一考试两个部分组成,总分为30分。其中日常考核为20分,统一考试为10分。
  
  (二)考试内容
  
  1.日常考核
  
  由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以及场地设施条件,组织安排学生上好体育课和参加各种体育活动,根据《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日常体育成绩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按照学生在九年级、八年级(2011年将向七年级和六年级扩展)的体育学习态度、体育学习能力、体育学习效果等有关考核、测试成绩记载,采用教师评定、学生互评等方式予以评价,其中体育学习态度(九、八年级各为3.5分)、体育学习能力(九、八年级各为4分)、体育学习效果(九、八年级各为2.5分)满分为20分。
  
  2.统一考试
  
  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体育统一考试分设耐力、定量、定性三类项目,耐力项目满分为4分,定量和定性项目满分各为3分,合计10分。其中耐力项目成绩换算公式为:(测试原始成绩/100)×4,定量项目成绩换算公式为:(测试原始成绩/100)×3,定性项目成绩换算公式为:(测试原始成绩/10)×3。
  
  每位考生应参加三类项目的测试。在耐力、定量、定性项目中可各选择1个自己擅长的项目参加测试,选测项目一经选定后,不得更改。个别因伤、因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宜、不能参加耐力项目测试的考生,允许其申报后在定量或定性类项目中另选1个项目(不能与原选定量或定性类项目重复)替换耐力项目参加测试,但此类另选项目的成绩以实测成绩分值的50%作为耐力项目成绩。
  
  (三)统一考试项目
  
  1.耐力项目: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游泳(男生200米、女生200米)。
  
  2.定量项目: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跳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游泳(25米)、篮球、排球。
  
  3.定性项目:垫上运动、杠上运动(单杠或双杠)、支撑跳跃(山羊分腿腾越或横箱分腿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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