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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体育考试的复核和仲裁
  
  考生对学校评定的日常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考生对区县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反映或向区县体育考试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小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仲裁。仲裁申请逾时不再受理。
  
  六、其他要求
  
  (一)切实加强体育考试工作的领导
  
  市教委成立上海市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方案,进行协调和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相应成立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区县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配备工作人员,积极与体育、卫生和公安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合作。同时应成立区县体育考试仲裁小组,负责处理本地区体育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宜。
  
  (二)规范有序实施体育考试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纪律教育和技术培训,严肃考场纪律,严格考试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考试工作公正、公平、平稳实施。场地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做好测试工作各环节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建立临时医务站,制定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要周密、细致、有序地组织和安排考生参加体育考试,考务人员应认真做好考生检录工作,项目测试成绩应向考生当场公布并确认。耐力项目测试原则上应安排在当天各测试项目的最后进行,测试之前应对考生加强健康与安全方面的提示,在测试过程中和测试后要加强考生体征的观察,予以相应的指导和保护。
  
  (三)加强体育考试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育考试咨询站和监督电话,及时准确地解答考生及其家长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考生参加体育考试。对于在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要加强教育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
  
  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经费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事业费内安排。
  
  附件:1.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日常体育成绩考核评价标准
  
  2.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3.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耐力与定量项目成绩评价标准
  
  4.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定性项目成绩评价标准与要求
  
  附件1:
  
  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日常体育成绩考核评价标准
  
  一、评价内容
  
  学生日常体育成绩考核评价内容由体育学习态度(7分,九、八年级各为3.5分)、体育学习能力(8分,九、八年级各为4分)、体育学习效果(5分,九、八年级各为2.5分)三方面组成,评价满分为20分(九、八年级各为10分)。
  
  二、评价标准与分值
  
  (一)体育学习态度
  
  由体育学习出勤和体育学习表现两部分构成。
  
  1.体育学习出勤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广播操总体出勤率达到95%以上,九、八年级各计2分;达到90%以上,九、八年级各计1.5分;达到80%以上,九、八年级各计1分;达到70%以上,九、八年级各计0.5分;70%以下计0分。
  
  2.体育学习表现
  
  学生上体育课时总体表现认真,努力完成教师布置的体育学习任务;参加班级或学校集体性体育活动时总体表现积极,努力结合自身特点或发挥自身特长进行锻炼。整体评价优秀(九、八年级各1.5分),良好(九、八年级各1分),合格(九、八年级各0.5分),不合格(0分)。
  
  (二)体育学习能力
  
  反映学生体育与健身课程的学习情况,学校应按照《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与评价,并体现学生在原有基础上的进步。学年总评体育成绩85分及以上为优秀(九、八年级各4分),75分及以上为良好(九、八年级各3.5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九、八年级各3分),59分及以下为须努力(九、八年级各2分)。
  
  (三)体育学习效果
  
  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内容和标准,对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与运动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测试结果给予相应分值,综合评价成绩为优秀或良好的九、八年级各计2.5分;综合评价成绩为合格的九、八年级各计2分;综合评价成绩为不合格的九、八年级各计1.5分;无测试成绩计0分。
  
  附件2:
  
  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
  
  考生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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