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10-0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统一考试成绩评定标准
  
  根据本市初中《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要求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评分标准,结合本市初中学生体质现状的总体水平,考试成绩评定标准统一采用由市教委制定的2010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项目成绩评价标准与要求(见附件3、4)。
  
  (五)考试成绩记载
  
  体育考试按照日常考核分值和统一考试分值,合计评定考生体育考试成绩,并计入学生毕业升学考试总分。考生日常体育考核成绩由学校予以评定后,及时告知考生本人,并以班级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由班主任和任课体育教师签字确认,经校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成绩信息汇总应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学校自存,另一份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同时应报送按区县规定的统一格式制成的电子信息版)。考生统一考试成绩应当场宣告,并由考生本人办理签字确认手续;以学校为单位汇总成绩信息,经测试负责人和体育考试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或本市三级医疗机构证明,由学校审核批准,报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及中招办备案。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上述考生如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准备参加体育考试,须由考生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参加剧烈运动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和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参加体育考试。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
  
  (二)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原因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区县考生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和体育统一考试满分的50%(即5分)计算。
  
  (三)在外省市就读且符合本市中考报考条件并回沪报考的考生、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跨区县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的体育考试
  
  在外省市就读且符合本市中考报考条件并回沪报考的考生,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等证明材料,由区县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考核成绩。上述毕业生须参加2010年的体育统一考试,计算其统一考试成绩。考生体育考试成绩由以上二项合计评定。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由学生或其家长提交书面情况报区县体育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后,其体育统一考试成绩以满分的50%(即5分)计。
  
  跨区县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日常考核成绩和体育统一考试成绩,由学籍所在学校和区县予以评定,由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将其体育考试成绩转送其报考区县的中招办。
  
  五、体育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日常考核工作的指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区域具体实施工作细则。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日常考核工作的意见,规范操作,就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等方面实事求是地评定,尤其要做好相关年级学生日常考核的各项成绩记载、活动统计、学生互评记录等基础性工作,确保日常考核有效运行。
  
  (二)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
  
  由各区县结合学校分布和考生规模的实际情况,在统一体育考试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本区县的体育考试组织实施方式。可采用时间、地点和人员相对集中统一的组织实施方式,或采用耐力项目由区县统一组织考试,其它项目由区县组成专业队伍,分别到符合测试要求和条件的学校,分散就近考试等方式组织实施。游泳项目可组织考生分批有序前往指定的游泳池进行测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