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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健全创新政策体系。加快政府管理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强化政府在创新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促使政府部门从科技资源配置的主体转变为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定者、配置过程的监督者、配置绩效评估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政府决策等方面制度改革,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将政府管理经济社会行为纳入依法运转轨道。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促使政府管理职能更好地适应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推动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体系。加大政策导向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和产权激励等政策,推动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鼓励企业加大投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标准。鼓励中小企业型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限制在重点产业领域重复引进技术和装备,限制产业关联度小、能耗高、污染大、对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弱的产业项目发展。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规范守信的社会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成员,强化指导协调、督查落实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各项职能。各县(市)区及市责任部门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抓好实施落实。要按照部门协作、县区联动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创新型城区示范试点工作。 建立创新绩效考评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过程中的工作目标和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加强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监督,形成良好的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管理机制。 加强创新型城市工作的协调管理。推进创新型城市工作是一项涉及领域广、参与部门多、指标任务具体的综合性系统工程。要把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各县(市)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发展环境和优势,选准创新工作切入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完成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加强整体联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共同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加快投融资体系建设。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逐步提高财政对科技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在现有创新型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要求,加大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投入力度,健全完善资金发放、使用、监管、效果评价办法,提高资金保障程度和使用效益。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强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进入高新技术投资领域,逐步完善激励政策体系,通过多种政策手段,降低科技投入风险,激励企业、个人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不断增加投入,提高投资回报率。加强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的联系沟通,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支持企业在国内外以债券、股票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新法规政策。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和实施促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等领域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构建完善的法规体系,把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创新激励机制。完善政府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向自主创新主体倾斜的配套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土地资源,优先考虑自主创新型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开发和研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本市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国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以政府专项资金为引导,引入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投资等技术投融资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全市经济发展方向,具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