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机构简介,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对外服务承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收费依据,投诉举报和搜救应急联系方式,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内容。 其中,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具体内容应按照下列要求编制: 1.“实施机关”、“受理部门”、“受理岗位”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2.“办理依据”中,如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应给予适当的补充;必要时,对项目的程序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适当补充。 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具备条件”、“提交材料”中所确定的内容。 4.“办结期限”是最长期限要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政务公开时不得自行更改和对外公布,确需更改的,应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 5.凡是有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写明具体的收费标准;对于部分需要审核但不收取费用的项目,直接写明不收费;对于需要核发证书收取证书工本费的项目,由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6.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海事行政许可事项在《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未涉及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适当的补充,对外公开时按照指南的格式进行编制,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要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把政务公开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并纳入目标考核,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法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同时,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作为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部分,在公开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应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全国海事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等规定的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部署依法进行。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编制、公布《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相关执法部门作为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实施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公开、更新和维护各自产生的海事执法信息。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行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通知》(海法规﹝2006﹞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 2.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评价考核标准 3.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 4.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附件1: 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公开的内容 公开的方式 备注 一 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名称、部门设置、管辖范围、管理职责、投诉举报和搜救应急联系方式、执法人员证照、执法车船编号、廉政承诺、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海事执法人员“八项纪律”、对外服务承诺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等 可同时通过海事门户网站等其他方式公开。 二 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 1.海事行政执法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录 1.海事门户网站 2.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告示牌、办事卡片、便民手册、法规汇编等相关出版物 3.新闻媒体 2.海事规费征收项目、依据和标准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 可同时通过海事门户网站等其他方式公开。 三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1.本级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的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受理部门、办理期限和办理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的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办事卡片、便民手册、政务公开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