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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政务公开评价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 相关文件、档案;诉讼、复议卷宗;投诉处理记录 3 1.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范围的,扣3分; 2.未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或举报箱的,扣3分; 3.未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档案的(包括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档案,行风建设特约监察员的意见档案,征求相关港航单位、来港船舶和船员的意见档案),每项扣1分; 4.对社会评议和行风评议中反馈的问题和建议,没有或未及时反馈的,扣3分。 4.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情况。 相关文件、档案;整改处理记录 2 1.未制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扣2分; 2.未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档案的,扣1分(可以和其他责任追究档案合并); 3.对相关问题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每次扣1分。 注:各级海事机构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和评价考核应当依照本标准进行。 一、考核标准。政务公开考核标准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容和方式,第二部分是场所和制度保障,共7大项,29小项,覆盖了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方面。7大项内容分别为:(一)海事管理机构基本情况;(二)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依据;(三)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四)海事行政处罚(强制)、复议、听证;(五)其他海事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六)场所要求;(七)监督保障措施。 二、考核资料来源。包括公开资料、相关文件记录、档案和现场检查结果等。 三、考核积分。考核内容共29小项,满分为100分。考核时按照小项进行考核积分,对每小项积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完为止,不倒扣分,每小项最低得分为0分。考核积分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积分为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