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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相关要求,对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发布。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农业机械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拖拉机-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CNCA-05C-074:2010),具体内容见附件1,主要修改内容见附件2。 2010年5月1日前,新版、旧版实施规则均可适用;2010年5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须按照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认证;按旧版实施规则认证的获证产品,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按新版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证书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对于2010年5月1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附件:1.《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拖拉机-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2.《小型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及说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编号:CNCA-05C-074:2010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拖拉机 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2010-04-29发布 2010-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认证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4.3 复评换证 4.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5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限制 5.3加施方式和位置 6 收费规定 附件1:同一工厂认证单元划分表 附件2:轮式拖拉机产品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 附件3:拖拉机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0kW(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1]。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序 3.1认证申请 3.1.1认证单元划分 3.1.1.1 同一工厂[2]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型式、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性能相近的原则划分,具体见附件1。不同工厂生产的产品不能划为同一认证单元。 3.1.1.2申请认证时,按认证单元申请,同一制造商不同工厂申请认证时,按各工厂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3.1.1.3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代号及同型号产品的一致性要求见附件1中的说明。 3.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结构示意图、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质量手册、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及工厂的工商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其他资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指定检测机构[3]负责实施型式试验并对型式试验结果负责。 3.2.1型式试验标准 直联轮式拖拉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为:GB 18447.1《拖拉机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及其引用标准。 皮带传动拖拉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为:GB 18447.4 《拖拉机安全要求 第4部分: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及其引用标准。 3.2.2样机选择原则及送样要求 3.2.2.1认证机构应从每一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指检验结果对整个认证单元的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2.2.2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型式试验样机,负责按GB/T3871.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规定完成型式试验样机的磨合。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3.2.2.3送样数量为整机1台,后视镜1个,燃油箱1个,前照灯1组,转向液压油胶管1条(如有配置),悬挂液压油胶管1条(如有配置),安全架或驾驶室(适用于带驾驶室或安全架的拖拉机),安全带(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拖拉机),铸铁圈轮辋1套(如有配置)。对同单元各型号产品的安全关键件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的,认证机构根据检验要求,增加送样数量。认证委托人可根据需要同时送备用样机和零部件,备用样机和零部件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检验时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