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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人保集团、人寿集团和出口信保3家公司对董事会的相关指标不予填报。阳光集团、太保集团、平安集团及中保控股4家集团(控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对独立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指标可以不予填报。财产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不填写总精算师指标。外资保险公司对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相关指标可以暂不填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不参与评价。 3、章程的内容、形式是否健全、合规是指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保险法》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监管规定的要求。 4、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离职是否及时报告是指保险公司是否将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离任信息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33条的要求进行报告。 5、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或相似职权的人。 6、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上市公司为5%)或其持有股份不足10%(上市公司为5%),但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7、主要股东频繁变动是指在过去两年内,公司有25%的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董事和高管频繁变动是指在过去两年内公司有25%的董事和高管离职、职级或职责分工发生变动。 8、关键岗位是指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9、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利润分配、薪酬、董事和高管任免及占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的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事项。 10、长期未被审计是指业务单位在过去两年内未被进行任何形式的审计稽核。 11、不能及时出具外审报告是指在4月30日前,公司外部审计仍未结束,或审计虽结束但审计机构不能或不愿出具报告的情况。 12、董事高管及外部审计机构非正常变更是指公司任免董事高管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程序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内部规定。 13、各公司可以将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评价指标》的意见和建议附后,同时上报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