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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洛阳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园林局。洛阳市园林局是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并负责监督实施;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实施城市绿化方面的监察。 (二)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大中型园林绿化项目的规划;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园林、绿化及植物多样性工作;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中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负责绿化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区和县(市)、乡镇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指导园林绿化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和建成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制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批准、监督、动态考核等工作。 (五)负责城市区全民义务植树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验收评比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业务工作。 (六)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经费及园林绿化专项经费的计划,并对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负责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论证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八)负责以牡丹为主的观赏植物的科研、科普与应用和动物园动物的繁育、交流及科研、科普工作;负责全市的彩化工作;推广、指导节约型园林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自管绿地的养护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