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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一)建立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专门用于奖励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县(市)、区以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最终得分按分组排名,5个单位及以下的分组中,奖励前2名;6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3名;8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4名。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40万元,第三名奖励30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
  
  所有先进单位获得的奖金分配时,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别得奖金总额的15%,主管投资和项目工作的领导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金由主要领导分配给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及所属投资和重点项目工作主管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
  
  (三)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先进个人从直接从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人员中推荐,全市确定100名,其中县(市)、区产生50名,市直有关部门产生50名。每人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颁发荣誉证书。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申报一、二等功以及申报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对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或巨额资金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四)凡每组积分的最后一名,第一年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黄牌警告;第二年考核中与上年同比仍为最后一名的,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工作岗位。但完成年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且增速高于全市当年投资增速,或当年正式开工建设一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省、市项目的免于上述处分。
  
  (五)凡在项目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文件的,一经查实,直接定为所在组的最后一名,并给予黄牌警告。
  
  (六)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工作,针对《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一致的按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考核。
  
  第二条 前期项目的考核。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达到省市在建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为标准;在年度计划中表明了前期工作具体内容的以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前期工作未完成,国土部门出具同意开工意见的或已提前开工建设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视同完成前期工作计划,但不按新开工项目重复计分。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并提前开工建设的,在前期加分和新开工加分中取高分计算。
  
  第三条 新开工项目标准。确认项目新开工须具备:项目主体基建工程正式开挖基槽,并连续施工作业,且已经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
  
  第四条 竣工项目的标准。有竣工验收报告的,以竣工验收报告为依据。没有竣工验收的项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项目总体形象是否基本完成;二是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基本完成;三是下年度是否继续列入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四是项目是否投入试运营或试生产。
  
  第五条 由于省市政府或市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成当年工作计划的视同完成工作计划。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年度完成投资分段计分的,按完成投资额取整数计分,多出的不再计分。
  
  第七条 跨区域的园区或重大项目,所涉及的县(市)、区不能明确区分具体投资和子项目的,有关县(市)、区均得项目数计划分数。项目完成投资能够分清所涉及县(市)、区投资的,分别按本县(市)、区实际完成投资计算;不能分清投资的,按全部完成投资计入所涉及的县(市)、区分数。
  
  第八条 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各县(市)、区日常工作表现酌情扣分,直至基础分扣完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方法为:
  
  1未按时上报省、市重点项目报表的每不按时一次扣5分,连续2次不按时上报的加倍扣分。
  
  2市重点办或市发改委召开会议,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扣5分、应参会人员不请假无故换人扣2分、迟到扣1分。
  
  3未按时上报工作周报的扣5分。
  
  4省、市组织的投资和重点项目检查、考核等活动,依据被查资料是否整洁齐全、真实,附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酌情扣分,最高可扣10分。
  
  5未按要求和时间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重大会议、重点项目调度会、协调会、项目观摩等其它重要活动的扣15分,无故更换人员的扣10分。
  
  6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在本县(市)、区行风评议中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加10、5、3分;名列第四名的不再加分。从第五名开始,评为第几名减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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