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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对外开放 1当年利用外资。指国外(境外)投资者根据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到位的出资额。以市统计局或商务局(招商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2当年利用市外资金。指新引进市域外国内企业投资和资金,实际到位金额。以市商务局(招商局)确认数据为依据。 3当年贸易出口。指全部出口到境外的商品总值,以离岸价计算。以市商务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四)发展质量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地率。指聚集区已建成面积与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之比。已建成面积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2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核算,以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3环境保护。以市环保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4安全生产。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5解决就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五)聚集区管理 1管理机构。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 2投融资平台建设。以工商注册文件为依据。 3信息和报表上报。按实际情况考核。 4发展环境。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六)土地利用与集约发展 1符合规划。以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2已开发产业用地占已开发土地总量比重。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3投资强度。投资额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确认的数据为依据,建设用地面积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七)其他 七个加分项按实际考核情况给予加分。世界500强企业以考核评价前一年公布的名单为准。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认定公告为准。ISO1400认证以证书为准。区内设立的研发(技术)中心或实验室数、企业拥有专利数以聚集区提供的认定证书原件为依据。 根据以上指标得分,对各产业聚集区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评。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我市聚集区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四、评分标准 (一)每个指标的分值根据其在现阶段聚集区开发建设中的重要程度设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聚集区,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并进行整改: 1土地利用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国家、省查处的; 2区内有严重污染项目,被国家、省查处的; 3因征地中违反国家土地政策而造成当地农民大规模上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 5上报的考核数据和相关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考核方式 考核评价采取各产业聚集区初评、当地主管部门初审与市有关部门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省级重点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参加市考核按照市考核指标体系考评。参加省考核仍按省考核指标体系考评。 (一)各产业聚集区初评。各产业聚集区依照本办法设置的考评指标体系进行初评,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环保、规划、统计等相关部门,根据考核评价办法,对辖区内列入考核评价范围的产业聚集区初评结果进行审查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并准备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基础数据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考评小组综合评价。市发改委、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根据各县(市)、区自查自评情况和各聚集区自评及上报的统计年报表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现场考核评价,形成最终意见。考核工作结束,市发改委、商务局根据考评结果提出考核报告,同时提出奖惩意见、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三)奖惩措施。依据产业聚集区分类排名,每类产业聚集区前3名为先进产业集聚区,第1名各奖励30万元,第2名各奖励20万元,第3名各奖励10万元。各类最后一名给予通报批评。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9日止。 附件: 1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略) 2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的50家产业聚集区分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