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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提出可拨付资金的贴息补助项目名单并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贴息补助资金。 第五章 贴息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补助资金的。 (二)申请拨付贴息补助资金材料与原申报材料内容不符。 (三)项目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银行贷款未落实。 (四)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贴息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市级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贴息补助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贴息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产业聚集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的意见》(市发〔2009〕20号)要求,参照省重点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范围 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的50家产业聚集区,包括:市管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和南部工业区六大产业聚集区;省重点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县(市)、区管理的产业聚集区。 二、考核评价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指标确定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导向,不断提高产业聚集区发展建设的规模、质量和效益,通过政策引导、规划指导,促进科学发展。 (二)强化集约节约。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延伸主导产业链条,提高协作配套能力,引导骨干核心企业向聚集区集聚,配套产业向骨干核心企业集中。 (三)量化指标为主。考核指标主要选择可量化的列入统计范围的指标,并以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数据为依据。无法量化的其他指标也以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或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考核。 (四)年度综合考评。实行季调度、年考核制度。根据重要程度确定指标分值,进行综合考评。对50家产业聚集区实行统一考核评分,分类排名。第一类聚集区为市管“六大产业聚集区”;第二类聚集区为到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聚集区;第三类聚集区为到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0-100亿元的产业聚集区;第四类为到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下的产业聚集区。 三、考核评价指标 从经济总量与发展速度,投资、规划与技术创新,外资外贸,发展质量,聚集区管理,土地利用与集约发展六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共21项指标。另外设置7项加分指标。 (一)经济总量与发展速度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指聚集区规划范围内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按国家统计报表规定范围、方法计算,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依据。 2税收收入增速。指聚集区规划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完成税收的同比增速。以市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3速度指标核算时的上年同期数使用本期统计的上年同期数。 (二)投资、规划与技术创新 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聚集区规划范围内当年完成的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及与此有关的费用总额。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比。聚集区规划范围内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以市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3产业定位。以各产业聚集区提供的规划文本和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