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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办计[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原原种(原种│5%│-- │ 8% │--│-- │-- │--│
  
  │)扩繁费││││││││
  
  ├────────┼────┬────┼────┴────┴────┼────┴────┼────┤
  
  │引种费或改良│--│--│ 8% │ 20%│30%,且从│
  
  │体系建设投资│││││自筹资金│
  
  ││││││ 中列支 │
  
  ├────────┼────┴────┴──────────────┼────┬────┼────┤
  
  │配套农机具购│ 5% │-- │-- │-- │
  
  │置费│││││
  
  ├────────┼────────────────────────┴────┴────┴────┤
  
  │科技推广及培│8%│
  
  │训费││
  
  ├────────┼───────────────────┬────┬────┬────┬────┤
  
  │土地平整及土│ 10%│30%,且从│--│--│-- │
  
  │壤改良投资总││自筹资金││││
  
  │ 额 ││ 中列支 ││││
  
  ├────────┼───────────────────┼────┴────┴────┴────┤
  
  │项目管理费或│良种繁育类专项“项目管理费”须控制在项│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含秸秆养畜项目)│
  
  │前期费用│目财政资金总额3.5%以内,由县级项目主 │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管部门提取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 │、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控制在项目财政补贴│
  
  ││支;其中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取使│
  
  ││计等费用,如由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支,县│ 用,从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 │
  
  ││级项目主管部门须从项目管理费中予以报销││
  
  └────────┴───────────────────┴───────────────────┘
  
  注:1.表中百分数表示所提取的各项费用最高额度占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最高比例
  
  2.表中“--”表示该类项目不允许列支此项费用
  
  3.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中原原种(原种)扩繁费和引种费只能根据项目需要任选其一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全称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
  
  
  
  手机号码
  
  
  
  
  
  成员人数
  
  
  
  网站网址
  
  
  
  
  
  注册登记部门
  
  
  
  产品商标名称
  
  
  
  
  
  注册登记时间
  
  
  
  主要业务范围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主要服务内容
  
  
  
  
  
  从事何种
  
  产品加工
  
  分类 包装 加工 贮藏 运输
  
  
  
  产品主要
  
  销往地区
  
  本县 本地市 本省 省外 境外
  
  
  
  基地、产品获得
  
  何种认证
  
  
  
  获得哪级
  
  名牌产品
  
  
  
  
  
  是否制定实施
  
  生产质量标准
  
  
  
  是否从事
  
  营销活动
  
  
  
  
  
  2009年底
  
  资产总额(万元)
  
  
  
  出出资情况
  
  出资人数
  
  
  
  
  
  2009年经营服务总收入(万元)
  
  
  
  货币出资
  
  金额(元)
  
  
  
  
  
  2009年可分配
  
  盈余总额(万元)
  
  
  
  非货币出资金额(元)
  
  
  
  
  
  2009年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总额(万元)
  
  
  
  2009年出资分红总额(万元)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说明:1.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的,须填报此表,并附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封面之后;
  
  2.“法定代表人身份”指其在本合作经济组织之外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如农技中心主任、农技推广员、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含农民所办企业代表)等;
  
  3.表中有 符号的项目,请在 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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