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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项目申报企业与当地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3.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 (1)区域重点 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 ①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成效显著,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区域养殖业发展潜力大。 ③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可申报该类项目,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企业必须依托当地县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秸秆青黄贮饲料专业化生产示范项目支持建立青贮氨化池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年生产销售青贮和黄贮饲料6000吨以上的秸秆饲料专业化生产企业。具体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青贮氨化池,购置秸秆处理机械和物资,建设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具体建设内容参见秸秆养畜示范项目任务与投资计划表(2011年度)。项目建设中用于秸秆饲料加工厂房、厂区道路和库房等设施建设的资金应主要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 (4)证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项目申报企业与当地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附表1: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有关费用上限控制表 ┌────────┬───────────────────┬───────────────────┐ │专家名称│ 良种繁育专项 │ 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 │├────┬────┬────┬────┼────┬────┬────┬────┤ │ 最高上限 │原原种扩│脱毒马铃│良种繁育│牧草种子│园艺类项│畜牧类项│水产类项│秸秆养畜│ ││繁基地项│薯良种繁│及加工基│繁育基地│ 目 │ 目 │ 目 │项目│ ││ 目 │育基地项│ 地项目 │项目│││││ │费用名称││ 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