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办计[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5.证明材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2)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3)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租赁土地或委托农民开展项目建设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2006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3)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6)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已验收的草种基地项目,连续三年赢利,需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加工能力的,可以申报续建。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09]8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3)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及草种生产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