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办计[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及《主要热带作物区域布局规划(2007-2015年)》。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或重点区域内的蔬菜、水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麻类、热带作物等园艺产品的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以及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省蚕种场改造,安徽、河南、湖北大别山区茶叶良种繁育基地。
  
  2.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除蚕种场以外,其他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08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地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园创建单位以及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以内,并从自筹资金中列支。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2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企业申报项目的,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的,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