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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办计[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09]8号)执行。
  
  4.证明材料
  
  (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
  
  (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证书彩色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5)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6)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工程规划布局平面图,生产基地各单项工程平面样图等。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
  
  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西部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等省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项目建设。
  
  2.建设方向与重点
  
  项目应优先选择具备良种繁育条件的马铃薯优势集中产区进行建设,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繁育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企业及农业事业单位(种子管理部门除外),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规模不低于2000亩。
  
  (5)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申报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配套设施、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0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及《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09年土地治理项目的通知》(国农办[2009]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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