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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6-09
【实施时间】 2010-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专栏22人文关怀
  
  福利设施社会福利院(含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10个,敬老院26所。
  
  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9个(含社区老年活动中心4个)、服务站20个,青少年活动中心1个。
  
  救助设施救助管理站2个(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个),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服务中心5个,殡仪馆4个,烈士纪念设施4个。
  
  康复设施残疾人康复中心5个。
  
  第二节 扶贫开发
  
  贫困村产业扶持。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建设高标准日光节能温室,发展蔬菜等经济作物种植、马铃薯种植、畜牧业养殖。发展民族家庭手工业和小型农产品加工业,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建立综合性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多渠道增加受灾农牧民收入。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
  
  易地扶贫搬迁。对居住在生态环境恶劣、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地区的贫困人口,有计划地实施易地搬迁,集中安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产业发展。
  
  劳动力转移培训。对青壮年劳动力进行“雨露计划”和实用技术培训,开展以中长期培训为主的民族服装加工、民族用品加工、机械修理、藏绣等各种专业的技能培训,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专栏23扶贫开发工程
  
  贫困村扶持产业发展建设各类市场、生产基地80个,兴办村级实体经济8个,修建商业铺面700间。
  
  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培训劳动力3万人,其中转移培训1万人,实用技术培训2万人。
  
  整村推进126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产业项目,开展产业化扶贫。
  
  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建立村级互助组织,增强贫困村发展后劲,在126个贫困村开展互助资金试点。
  
  第三节 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保护。对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实施保护性清理、维修加固和修复重建。对馆藏文物、寺内文物进行认定和修复。维修加固和重建受损的博物馆、文物库房、文管所。注重文物保护与当地居民生活特别是宗教生活的和谐共存,做好文物保护修复与开展传统宗教文化活动的协调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恢复重建受损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人,加强卓舞、依舞、民歌、安冲藏刀锻制技艺等的传承。
  
  地震纪念设施。保留必要的玉树地震遗址,建设纪念设施。
  
  
  
  
  
  
  
  专栏24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一般文物保护点21个,文物中心库房1个。
  
  文化遗产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项,重建东仓大藏经珍藏馆。
  
  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6个。
  
  遗址纪念设施建设地震遗址纪念设施1处。
  
  第四节 宗教设施
  
  宗教活动场所。对损毁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的恢复重建,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合理安排,给予支持。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重建,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与寺院管委会协商,合理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其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址恢复重建方案,要按规定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的恢复重建,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与寺院管委会协商,统筹考虑施工组织方式。
  
  
  
  
  
  专栏25宗教设施
  
  宗教活动场所玉树宗教活动场所(含清真寺1座)87座,以及石渠县宗教活动场所维修加固。
  
  教职人员生活用房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87358平方米。
  
  寺院配套设施建设饮水、通电、通信、广播影视、道路等。
  
  佛教学校玉树藏传佛教学校1所。
  
  第十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鉴于玉树地区的特殊困难,采取特殊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安排为主,同时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金融、土地、援助、援建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时序,加强各项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质量第一,强化监督检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规划实施。
  
  第一节 支持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恢复重建任务,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约为320亿元。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税收政策。减轻受灾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个人和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受灾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费。减免相关税收,支持受灾地区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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