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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增加对受灾地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为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援助,对生源地为极重灾区、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以及在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极重灾区、重灾区学生,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学习和生活补助。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援建政策。在中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采取对口援建方式,组织东部省市、中央有关企业承担施工建设任务,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部分项目援建和承担部分运输任务。统筹组织东西扶贫协作、支援藏区的对口省市做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青海省、四川省要在灾区开展以工代赈,并组织省内力量,大力支持灾区建设。鼓励相邻地区的设计、施工力量参与恢复重建。 第二节 保障措施 建材保障。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重建主要建材需求量测算,制定建材保障工作方案。根据恢复重建任务合理确定建材需求,统筹组织省内及周边地区建材生产供应,采取集中采购与自主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建材供应。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所需建材供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要切实加强对恢复重建建材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重建建材安全、合格。要加强对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防止哄抬物价,必要时对重建所需主要建筑材料启动价格干预机制。 运输保障。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输保障方案,科学统筹组织物资运输。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重要运输通道通行能力。加强道路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实行物资运输全程监控,开辟绿色运输通道。统筹组织调度各方面运输力量支援灾后恢复重建物资运输。在重点交通运输通道沿线设立必要的交通服务站点,提供休息、维修、补给等服务,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施工保障。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施工保障方案,加强施工现场指挥调度,统筹安排,分片包干,协调推进,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有序、高效。加强电力保障,加快受损电网设施修复,尽快修复水电站,建设应急电源,保障恢复重建施工用电需要。加强用水用油保障,抓紧饮水工程抢修和应急水源建设,加大对灾区油料供应,满足施工用水用油需要。加强卫生保障,建设临时医疗卫生设施,做好施工人员健康保障工作。加强生活保障,做好后勤保障物资调控,组织粮油蔬菜等食品、生活用品供应。加强安全质量保障,建立完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节 规划实施 组织领导。青海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玉树地震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调度系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高效地组织实施,确保灾区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国务院成立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统筹和制订恢复重建各专项规划的依据,灾区各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在恢复重建实施中都要自觉遵守并执行本规划,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制定恢复重建年度实施方案,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第四节 监督检查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和物资合规使用。及时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使用以及重点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审计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