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6-09
【实施时间】 2010-06-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5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1291040
  
  125
  
  625
  
  称多县
  
  7796
  
  623680
  
  240
  
  1200
  
  治多县
  
  1237
  
  98960
  
  360
  
  1800
  
  杂多县
  
  1646
  
  131680
  
  80
  
  400
  
  囊谦县
  
  2074
  
  165920
  
  120
  
  600
  
  曲麻莱县
  
  524
  
  41920
  
  64
  
  320
  
  合计
  
  29415
  
  2353200
  
  989
  
  4945
  
  四川
  
  石渠县
  
  1593
  
  127440
  
  2681
  
  9785
  
  总计
  
  31008
  
  2480640
  
  3670
  
  14730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推动适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的应用。
  
  按照房屋受损程度鉴定结果,凡是能够维修加固、符合安全条件的住房,不推倒重建,要抓紧开展维修加固工作。对倒塌和严重损坏的住房进行重建。采取自建方式重建的,按统一标准给予补助。地方政府要建设经济适用房,以适当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同时要加大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居民小区和居住组团要相应配套建设服务设施。
  
  
  
  专栏4城镇居民住房
  
  省
  
  县
  
  新建
  
  加固面积
  
  (平方米)
  
  套数
  
  面积(平方米)
  
  青海
  
  玉树县
  
  26199
  
  2095920
  
  8000
  
  称多县
  
  1698
  
  135840
  
  54000
  
  治多县
  
  476
  
  38080
  
  2000
  
  杂多县
  
  845
  
  67600
  
  2000
  
  囊谦县
  
  0
  
  0
  
  0
  
  曲麻莱县
  
  0
  
  0
  
  0
  
  合计
  
  29218
  
  2337440
  
  66000
  
  四川
  
  石渠县
  
  0
  
  0
  
  52000
  
  总计
  
  29218
  
  2337440
  
  118000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要根据地域特点和人口分布,整合资源,调整布局,统筹安排,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安排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严格执行依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把学校、医院建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的建筑。
  
  第一节 教育
  
  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以义务教育为重点,高质量地恢复重建中小学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原则上初中建在县城,完全小学建在乡镇。加强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提高农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能力。加快发展农牧区学前双语教育。办好特殊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恢复重建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调整学校布局结构,州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民办教育机构恢复重建。
  
  双语教育。加强双语教学,建立健全适合藏区的教材、师资和教学模式相结合的双语教学体系,依托省内高校实施双语教师培训。
  
  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教师编制规定,配置合格教师和职工,采取多种举措补充合格的双语教师。按照教师编制的合理比例,建设教师周转住房。
  
  
  
  
  
  专栏5教育
  
   义务教育小学41所,初中8所。其中,石渠县小学8所,初中1所。
  
   高中阶段教育高中3所,中等职业学校2所,教师培训中心1个。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1所。
  
   学前教育幼儿园27所。其中,石渠县幼儿园1所。
  
  第二节 医疗卫生
  
  公共医疗卫生。全面恢复州、县、乡、村四级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恢复重建州县两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加强鼠疫、碘缺乏病、包虫病、大骨节病、高原心肺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民营医疗机构恢复重建。加强中医和藏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藏医药发展。
  
  计划生育。恢复重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与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用房与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健全功能、优化管理。村计生室和卫生室在村级公共服务设施中统筹考虑建设。适当配置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增强服务能力。
  
  重建期医疗卫生服务。建设临时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配置高压氧舱、制氧站、急救设备和移动实验室等必要设备。合理安排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人员。做好鼠疫、高原病的防治,抓好重点地区、重要环节的防疫工作,保障恢复重建阶段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藏医药人才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合理补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队伍。按照医护人员编制的合理比例,建设周转住房。
  
  
  
  
  
  专栏6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
  
  医疗卫生恢复重建综合医院6个,民族医院5个,乡镇卫生院26个(含乡镇计生站),妇幼保健机构6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6个,卫生监督机构6个,药品检验机构5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10个,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11个。其中,维修加固和重建石渠县县级医疗机构5个,乡镇卫生院7个。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