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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
【颁布时间】 2010-06-08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82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MSC. 201(81)号、第MSC. 206(81)号、第MSC. 207(81)号和第MSC. 208(81)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Ⅲ(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1(81)号决议)
  
  2.《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6(81)号决议)
  
  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7(81)号决议)
  
  4.《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8(81)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9条 -火灾的抑制
  
  1在4.1.3.3款的.2项中,“。”改为“;或”。
  
  2在现有的4.1.3.3款的.2项之后增加下列新的.3项:
  
  “.3按照本组织批准的导则*经过试验并得到批准的水雾喷嘴。”
  
  第15条 -燃料油、润滑油及其他可燃油的布置
  
  3经MSC.31(63)号决议修正的第II-2/15条紧接标题后的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代替:
  
  “(本条第2.9款至第2.12款的规定适用于1992年2月1日或其后建造的船舶,但是第3款和第4款中对第2.10款和第2.11款的提及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其后建造的船舶)”。
  
  第Ⅲ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第7条 -个人救生设备
  
  4在第2.1款中增加下述新的第.1项和第.2项:
  
  “.1对于航行时间在24小时以下的客船,应配备若干婴孩救生衣,其数量至少等于船上乘客总数的2.5%;
  
  .2对于航行时间在24小时及其以上的客船,应为在船上的每个婴孩配备婴孩救生衣;”,
  
  而且现有第.1项和第.2项重新编号为第.3项和第.4项。“和”字从重新编号的第.3项移至重新编号的第.4项后。
  
  5在第2.1款被重新编号为第.4项之后增加下述新的第.5项:
  
  “.5如果设计配备的成人救生衣不适合最大胸围为1750mm的人员,则船上应提供足够数量适合的附属件使救生衣可以系于此类人员身上。”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7条 -无线电设备:总则
  
  6现有第1款的.6.1项的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6.1 能够通过406MHz频带上工作的极轨道卫星业务发送遇险报警;”
  
  第9条 -无线电设备:A1和A2海区
  
  7第1款的.3.3项的现有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3.3 由一船舶地面站通过Inmarsat对地静止卫星业务进行。”
  
  第10条 -无线电设备:A1、A2和A3海区
  
  8第1款的.4.3项的现有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4.3 由另一船舶地面站通过Inmarsat对地静止卫星业务进行。”
  
  9第2款的.3.2项的现有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
  
  “.3.2 由一船舶地面站通过Inmarsat对地静止卫星业务进行;和”
  
  第V章
  
  航行安全
  
  第22条 -驾驶台视野
  
  10 在现有的第3款之后增加下列新的第4款:
  
  “4 尽管有1.1、1.3、1.4和1.5款的要求,还是可以进行压载水更换,但:
  
  .1船长已经这样做安全,而且要考虑到由于作业导致任何增加的盲区或减少水平视野,以确保随时保持适当了望;
  
  .2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作业,考虑本组织通过的有关压载水更换的建议案;
  
  .3按照第28条要求,将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情况记录在船舶航行活动记录簿上。”***
  
  * 参照经修正的有关批准等效于SOLAS公约第II-2/12条中提到的喷洒系统导则(大会第A.800(19)号决议)。
  
  附件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的修正案
  
  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现有第5章案文由下述案文代替: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规范。
  
  2工程规范
  
  2.1总则
  
  2.1.1 灭火剂
  
  2.1.1.1若要求灭火剂的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则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不必超过所保护的任何一个处所所需要的最大数量。该系统应配备通常为密闭式控制阀,且其布置可以将灭火剂输送至相应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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