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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医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强化技术支持、健全交流机制。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动物流行病学数据库,及时研发相关调查软件、熟化调查评估技术、建立培训计划,加强技术推广;强化流行病学分析评估工作,及时向农业部兽医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健全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和工作报告机制,有计划地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系统、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定期开展评估,为动物疫情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分中心要按本方案要求及时向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报告调查工作进展。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各分中心,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要及时与相关省份交换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意见和结果。
  
  五、其他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在3月份前联合有关方面,起草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流行病学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
  
  附件 1: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
  
  2: 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
  
  3: 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
  
  附件1: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
  
  一、范围
  
  怀疑或确认发生以下情况时,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狂犬病;
  
  (二)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或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三)小反刍兽疫、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
  
  (四)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再次发生;
  
  (五)猪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病以及其他呈暴发流行或病因不明的疫病。
  
  二、目的任务
  
  (一)界定疫病发生情况;
  
  (二)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
  
  (三)分析可能扩散范围;
  
  (四)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五)评价控制措施效果。
  
  三、工作程序
  
  (一)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按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附表1~6)的要求,详细、全面、准确收集相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省级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
  
  (五)必要时,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相关分中心要派出专家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并组织开展经济损失和防控措施评估等专项调查。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要对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及其结论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二)疫情解除封锁前,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及省级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的审核意见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案。
  
  (三)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尽快完善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软件,做好技术推广工作,并对紧急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和扩散风险进行及时评估,汇总分析流行规律,定期报告农业部兽医局。
  
  (四)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表填报工作。
  
  附件2:
  
  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
  
  一、常规流行病学调查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所在县畜牧业生产、动物免疫、屠宰加工和畜禽价格(反映动物流通情况)调查工作,并结合当地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数据,分析当地疫情发展趋势。
  
  各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定期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报送以下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一)4月30日前填报2009年犬养殖和狂犬病免疫信息(报表格式见附表7);
  
  (二)6月30日前填报2009年畜牧业生产和屠宰加工信息(报表格式见附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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