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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交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没有中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视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上缴国库。 第三章 拍卖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前,拍卖人应组织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公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三)勘查开采技术、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四)竞买申请书; (五)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七)拍卖人认为需要编制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20日分别在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拍卖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和和勘查开采的技术条件、环保、安全生产、土地使用要求等;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拍卖地点和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六)竞买人获取竞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 (七)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截止时间;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交竞买申请书,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竞买申请书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六)伪造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拍卖人需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修改的,应于截止竞买申请之日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人。 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四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时,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少于三人的,拍卖人应宣布停止拍卖。 第四十二条 拍卖活动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对拍卖探矿权采矿权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宣布拍卖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拍卖底价、起拍价和应价递增的最低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无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六)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对拍卖探矿权采矿权设定保留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中止拍卖。 第四十三条 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交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价款。竞买不成交的,拍卖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十四条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视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上缴国库。 第四章 挂牌 第四十五条 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之前,挂牌人应根据经批准的挂牌出让工作方案编制挂牌文件。 挂牌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公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三)勘查开采技术、土地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方面的要求; (四)竞买申请书; (五)报价单; (六)成交确认书; (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八)挂牌人认为需要编制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六条 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挂牌人应于挂牌之日前至少20日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牌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资源储量情况和勘查开采的技术条件、环保、安全生产、土地使用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