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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挂牌起始日、起始价、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 (五)履约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六)竞买人获取竞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 (七)参与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截止时间; (八)挂牌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缴纳的,方可填写报价单报价。挂牌人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第四十八条 挂牌期间,挂牌人可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当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四)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终止挂牌。 第五十条 挂牌成交的,挂牌人和竞得人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交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竞买不成交的,挂牌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五十二条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挂牌文件的规定与挂牌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视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参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擅自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采用协议方式或审批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已签订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解除,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本省制定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