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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低保工作原则
  
  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公平、公正、公开。
  
  二、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低保工作。
  
  (一)市民政部门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市低保标准;
  
  3、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4、指导、监督、检查低保工作,受理低保政策咨询和投诉;
  
  5、负责本市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及其他与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二)区民政部门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本行政区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
  
  3、负责低保对象的抽查、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
  
  4、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5、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落实低保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6、组织街道(镇)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低保信息系统,做好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8、做好低保信访工作,受理本地区低保政策咨询,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复核和上报工作;
  
  2、负责低保对象保障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3、定期核查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4、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单位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推荐就业或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5、指导居(村)委会开展低保工作;
  
  6、负责低保报表统计及档案管理,管好用好低保信息系统;
  
  7、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四)社区居(村)委会职责
  
  1、受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村)居民的低保申请,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及时张榜公布上级审批确定的低保对象、补助金额以及低保政策、保障标准等情况;
  
  4、跟踪核查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5、组织辖区法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做好管理和登记工作;
  
  6、做好低保对象相关信息的录入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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