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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部门(单位)根据其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需要,结合预算支出提出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绩效目标应由部门(单位)设定,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1、经济效益指标:是项目实施后预期取得的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预测要有客观、合理的依据; 2、社会效益指标:是项目实施的目的或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度。社会效益指标的确定要客观、符合实际、依据明确。 3、可持续影响指标:是项目实施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程度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相关性。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明细可量性。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性。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四)结果导向性。绩效目标的确定应以结果为导向。 (五)目标时效性。绩效目标的设定应有明确的完成时间和数据的支持。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涵盖全面,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五)稳定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具有较大的一般性和适用性,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使用,不应随意变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进一步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部门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部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的成本,分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二)效果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财政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值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绩效评价基本内容的概括性指标,适用于所有部门(单位),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是共性指标的细化。 (三)共性指标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并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逐步完善;个性指标由市财政局和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的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评价得分由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得分加权得出。业务评价得分与财务评价得分权重依据当年实施方案确定。根据综合评价得分的高低,确定绩效级别,绩效级别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