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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主要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组织形式有: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评价、部门(单位)自行组织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指导、监督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完成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可以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由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进行评定;也可以聘请专家实施。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产生,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连续三年对同一部门(单位)进行评价。 (二)聘请的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并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在被评价领域有一定权威性。 (三)中介机构应在市财政局的统一办法框架下,细化评价实施方案并实施评价,按期完成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参与绩效评价的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进行独立评判,发表评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市财政局或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前期论证和设定绩效目标。项目单位应对申报预算的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预算时在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填报绩效目标。项目执行中需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市财政局。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管理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并明确组织实施形式(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或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上报预算时报市财政局。 (三)下达评价通知。市财政局组织或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价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市财政局或部门(单位)应制定评价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