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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基建档案 (一)工程竣工图 (二)土建综合材料、水电综合材料 (三)楼宇住房验收交接材料 (四)业主工程维修项目价格表 (五)公共设施新建、维修请示、批复、施工、验收材料 十一、设备档案 供水、供电、电梯、消防等设备随箱、开箱及试运行、维修、维护资料。 十二、人事档案 (一)聘用员工档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三)辞工员工档案。 十三、声像档案 国家、省、市领导和重要来宾视察、来访、参观,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社区文化及开展各项宣传等活动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载体材料。 十四、实物档案 本单位获得的各种证书、奖状、奖牌、奖杯、锦旗等。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深档字〔2005〕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线路管道、公用设施、人防设施、名胜古迹建筑等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文件),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照片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是指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的工程文件。 本办法所称流向管理,是指根据工程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利用价值对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和分别保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文件收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流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文件收集归档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业务指导、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档案的接收等。 第五条 参与建筑工程活动的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工程文件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借阅制度。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保存工程档案必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文件的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招标代理、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可以对工程文件归档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监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文件进行归档立卷,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所分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及时向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对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和汇总,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七条 反映建设工程的重要活动、主要过程和工程场地原貌及现状的各种形式记录,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另发);市政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归档工程文件应当是原件。即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而生成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复写件、复制件不属于文件原件。 工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章齐全,签字人资格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纸质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竣工蓝图折叠、电子文件归档、声像照片归档参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可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