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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九年十二月)

  
  我省自2004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广大农村居民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已全面建立,取得明显成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落实《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继续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探索开展设区市级统筹试点,逐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和管理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到2011年,新农合全面覆盖农村居民,参合率稳定在不低于95%的水平。住院补偿和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工作不断巩固完善,普通门诊统筹补偿逐步建立,新农合的受益面得到较大提高。新农合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初步建立,保障能力稳步提高,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并得到完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即时补偿。新农合管理经办体制得到理顺,经办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基金运行安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基本要求
  
  各级政府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不断健全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补偿报销和公示等制度。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新农合以户为单位知晓率达100%,定点医疗机构宣传新农合政策意识增强,宣传工作到位。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金运行平稳安全。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快,农村基层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升,基本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加强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证新农合经办机构有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新农合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实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即时补偿。
  
  二、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从2010年开始,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省级(含中央)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给予补助,具体分档标准如下:
  
  第一类: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人均补助96元。
  
  第二类: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人均补助72元。
  
  第三类: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人均补助48元。
  
  第四类: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人均补助30元。
  
  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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