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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实现新农合制度同扶贫助残和计划生育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补助制度,对农村独女户、二女节育户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统一资助。做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工作,允许城镇居民自由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既要保证人人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又要避免重复参加。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新农合制度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承担主要的新农合经办工作,逐步理顺管理经办体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和新农合基金使用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筹集资金,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特殊困难。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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