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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存在基金超支风险的地方要认真分析原因,加强住院率的控制和医疗费用的监管,适当调整统筹补偿方案,保障基金安全。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注重发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新农合管理中的作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落实新农合目录范围外的医药费用比例限额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目录范围外医药费用超过规定比例的,当年医疗机构评价不合格,并且延缓进行医院等级评审。
  
  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广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制度,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严格掌握入院和出院标准。
  
  逐步建立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格控制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使有限的新农合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五、简化就医结报方式
  
  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即时补偿。简化农民到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逐步实现参合农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
  
  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农合的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要强化资料审核,并采取现场抽查、事后回访、网络监管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医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对于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经办机构不予结算。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定期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次年春节前后。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制订和调整统筹补偿方案时,要认真分析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就医对新农合运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做好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加快完善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县级网上审核补偿、省级网上监测运行和信息汇总分析,保证信息安全和根据工作需要共享信息资源。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全省就诊一卡通。
  
  六、加强管理经办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与新农合制度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充实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力量,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
  
  健全以设区市为区域的新农合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评价机制。实现设区市内参合范围、待遇水平、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基本统一,确保参合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各设区市要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新农合工作的统筹、指导、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以及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的统筹管理等工作。随着门诊统筹的推进,新农合的监管难度加大,各县(市、区)要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做法,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考核制度,继续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在全省逐步建立新农合监测网络,开展新农合运行的监测评估工作,改进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七、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进一步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简化手续,方便贫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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