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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九年十二月) 我省自2004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广大农村居民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已全面建立,取得明显成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利用率得到提高,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得到缓解。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落实《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继续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探索开展设区市级统筹试点,逐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和管理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到2011年,新农合全面覆盖农村居民,参合率稳定在不低于95%的水平。住院补偿和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工作不断巩固完善,普通门诊统筹补偿逐步建立,新农合的受益面得到较大提高。新农合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初步建立,保障能力稳步提高,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全省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并得到完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即时补偿。新农合管理经办体制得到理顺,经办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基金运行安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基本要求 各级政府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不断健全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补偿报销和公示等制度。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新农合以户为单位知晓率达100%,定点医疗机构宣传新农合政策意识增强,宣传工作到位。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金运行平稳安全。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快,农村基层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升,基本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加强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证新农合经办机构有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新农合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实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即时补偿。 二、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从2010年开始,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省级(含中央)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给予补助,具体分档标准如下: 第一类: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人均补助96元。 第二类: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人均补助72元。 第三类: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人均补助48元。 第四类: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人均补助30元。 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