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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继续完善门诊特殊病种统筹补偿 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将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病种分为甲、乙两类进行管理,甲类必须列入补偿,乙类为供选择的病种。2010年各县(市、区)均应将甲类病种列入补偿范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乙类病种列入统筹补偿范围。 (四)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 积极稳妥地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对参合农民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每个设区市2010年选择2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1年扩大到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全部实行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根据筹资水平的变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门诊统筹基金以县为单位管理,坚持合理定点,合理定额,简化补偿,就诊范围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城区可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普通门诊统筹原则上实行现场补偿,定期核算,经办机构要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核报销和结算程序。 (五)与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衔接 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由政府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卫生经费和新农合基金的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管理办法。 对于住院分娩(顺产)的参合孕产妇,在确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财政补助资金与新农合基金统筹管理使用。 四、健全新农合监督管理体制 (一)健全完善新农合监管体系 逐步健全以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监督为主,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汇报、公示、举报和通报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参与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县(市、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汇报或通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县级审计和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调查和财政检查,省、设区市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专项检查。 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障农村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乡镇、建制村要定期张榜公布新农合补偿情况,接受村民监督。要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新农合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参合农村居民的利益和新农合基金的安全。举报各种套取、骗取、侵占新农合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建立新农合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新农合基金管理规定以及管理经办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贪污、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的案例要坚决曝光。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 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内控、审计、管理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医疗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制、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建立医药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为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各地要合理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当年基金结余比例控制在15%以内(含当年提取的风险基金),累积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年底基金结余较多的地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二次补偿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