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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确有困难的地方,筹资标准可分两年到位,省级财政按当地政府实际补助水平的相应比例核定补助。 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和支持经济条件较好的设区市、县级财政适当提高筹资标准。设区市、县(市、区)要将政府承担的新农合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等相适应的稳定增长的筹资机制。 (二)拨付程序 采取年初预拨、当年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9号)要求,于当年5月底前将本级新农合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如因省以下资金到位率未达到100%,影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能足额拨付的,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足,保证新农合资金的完整性。 严格执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库〔2008〕16号),市级补助资金由设区市财政部门通过设区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新农合专户;县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支付到县级财政新农合专户,坚决杜绝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现象。 (三)个人缴费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县、乡政府应组织、宣传发动农民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时缴存收入户,明确收入户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建立安全稳定的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简便易行、易于接受的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存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全面落实新生儿参合补偿工作。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期限内,在家庭已经参合的情况下,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随母亲享有新农合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种以及普通门诊补偿,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四)宣传工作 充分认识宣传发动对于稳定参合率水平、促进新农合制度巩固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新农合制度的政策措施和宣传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新举措,引导农民群众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就诊的参合农民充分宣传新农合基本政策、就诊和补偿程序,服务参合农民。 三、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式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适当扩大受益面,提高保障水平。 (一)提高住院统筹补偿水平 适当提高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 2010年提高到不低于6万元。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保持在80%左右,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县以上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中医药诊疗费用(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对于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比照二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病种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确定,具备条件的可由设区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确定。 (二)全面启动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 为提高重大疾病住院的保障水平,逐步缓解参合农民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各地应在2010年建立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制度。由各设区市统筹设立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基金,一个保障年度内参合农民住院实际补偿额达到新农合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的,对于未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可补偿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充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由设区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统筹管理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的工作,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参合农民办理重大疾病补充补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