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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4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四)严格控制以人名、企业名、商标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
  
  (五)派生地名与原生地名相协调;
  
  (六)地名用词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标点符号,避免重名、谐音和使用生僻字;
  
  (七)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标准地名,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者通名;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行政区划和区域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点,符合其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二)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名称,同一县级市、区范围内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三)行政区划和区域调整的,调整后的地名应当优先在原有地名中选择。
  
  第九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南北走向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其他道路称为路、巷、弄;
  
  (二)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商贸繁华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商贸道路称为街;
  
  (三)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第十条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
  
  (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
  
  (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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