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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水利部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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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
  
  不属于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建设范围的其他县(市、区),可以申报2010年专项工程项目,基本条件是:
  
  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3、水源有保证。
  
  四、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整合工作。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打捆下达,突出重点,集中用于重点县建设。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
  
  资金整合要注重实效,要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将中央财政小农水项目和整合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或相近区域,实行整村整乡推进,做到集中连片、项目对接、优势互补。各地要积极探索重点县建设资金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资金的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要根据各团、场的实际情况,将其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小农水专项资金整合起来,发挥资金集中优势,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二)补助标准
  
  2010年,中央财政对第二批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各重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小农水专项工程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农水专项工程项目实行定额补助;中央财政对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重点县适当增加补助。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农[2009]335号文件第十条执行。2010年,地方可从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用于项目管理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第一批重点县
  
  第一批重点县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各地。请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意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第一批重点县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县资格,已拨付的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调整用于2010年新增重点县建设。
  
  (二)第二批重点县
  
  各地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第二批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补助规模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第二批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0年度)标准文本》(见附件2),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县,编制《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时还须包括末级渠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内容(编写提纲见附件3)。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各县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财政部、水利部再次审查。再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该重点县资格,并相应调减该省(区、市)第二批重点县名额。
  
  4、资金下达。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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