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3.1改革目标 包括末级渠系水价的核定、计量设施的设置与计量收费的实施范围、水费计收管理体制改革、农民亩均用水量与用水成本等目标。示范区内均应实行农业终端水价,推行计量收费。 3.1.2改革内容 3.1.2.1选用灌溉定额 灌溉定额m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完成后的定额,包括充分灌溉定额和非充分灌溉定额(节水灌溉定额)两种,单位采用m3/亩。缺水地区一般可采用非充分灌溉定额,丰水地区一般可采用充分灌溉定额。灌溉定额应根据灌区种植的农作物种类、田间灌溉方式和复种指数综合确定。没有颁布灌溉定额的,应参考同类地区确定。 3.1.2.2设置计量设施,明确计量方式 根据示范区内农民耕地分布、灌溉方式、末级渠系工程改造状况等,提出示范区计量设施设置的原则、类型、布局等,最大可能地划小计量单元。根据计量设施的设置,明确示范区内农民用水的计量方式,包括协会与灌区管理单位间和协会内部与农民间的计量方式。因灌溉方式、水源和工程条件确实不能计量到户的,要提出不同农户水量的分配与确认方式。 3.1.2.3测算灌区终端水价 终端水价p包括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p1和末级渠系水价p2,单位为元/m3。 测算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短期内难以调整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按现行价格水平确定。如在未来几年内预计有调整计划或空间的,可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进行测算。供水量按节水改造后亩均用水定额核定。 测算末级渠系水价。在严格控制人员、约束成本以及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末级渠系水价原则上由合理的管理费用、末级供配水人员劳动补贴、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等三部分构成。末级渠系水价中应包括用水户协会为农民提供灌溉服务所需要发生的所有合理支出,末级渠系水价核定后,示范区内除工程重大毁损需要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民投入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任何与灌溉用水有关的费用。 测算灌区终端水价。在确定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与末级渠系水价后,测算终端水价p。终端水价等于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与末级渠系水价之和除以终端计量点计量的水量,计算公式如下: (3-1) 式中:w1-国有水管单位计量点计量的水量;w2-终端计量点计量的水量。 3.1.2.3改革水费计收管理体制 水量计量与确认。根据计量设施的设置,由协会与水管单位在国有水利工程出口处共同计量和确认供水量,由协会与农民在终端计量点共同计量和确认农民实际用水量,不能计量到户的按照已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并由协会与农民共同确认。 水费计收管理。协会按照确认的水量和终端水价,计算农民应缴水费并提前公示。协会应建立农民用水和水费台账,计收水费时必须向农民开具水费专用票据。国有水利工程水费应足额缴纳给灌区管理单位,末级渠系水费留归协会使用管理。除协会外,示范区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与灌溉用水有关的费用。 3.1.2.4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 以水费占亩均产值v的一定比例r、占亩均纯收益b的一定比例r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范围,单位为元/亩。计算公式如下: (3-2) 亩均产值和亩均纯收益根据作物种植制度和复种指数综合确定。测算时要详细列出作物投入产出实测或调查数据。 3.1.2.5农业灌溉补偿机制探索 拟于近几年内对国有水利工程水价进行调整的可提出水价改革时间表。对执行水价达不到供水成本的灌区管理单位, 可探索提出农业灌溉的补偿机制设想,有条件落实的,可提出落实计划。 4 效益预测 4.1经济效益 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实施前后对比,预测农业节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4.2社会效益 通过政策实施前后对比,预测减少农村水事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及解放农村劳动力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5 实施计划 按照先规范化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进行末级渠系节水改造,最后进行农业水价改革,实行终端水价制度的顺序,科学制定综合改革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开展改革工作。 6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示范县应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财政、价格、水利、民政、减负办、农业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建立目标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