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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此外,第一批、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1年度标准文本,请在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核审。 (三)专项工程 1、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 2、申报程序。项目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4)和《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5),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各县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组织批复。 4、资金下达。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项目县(单位)按照审批后的《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工程建设。 六、审查要求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一)重点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2、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计划的。 3、重点县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 4、近三年(2007-2009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缺乏可操作性或所附资料不全的,暂不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二)专项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报县,暂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1、建设项目超过规定范围。 2、近三年(2007-2009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指南附件: 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编写提纲 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0年度)标准文本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编写提纲 4、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5、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 6、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省级汇总表 指南附件1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 (2010-2012年)编写提纲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简述县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包括农业人口、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及高效农业发展状况等。 (二)小型农田水利现状 包括县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类型、规模、分布及完好程度;节水灌溉及高效节水发展状况;渠系水利用系数、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及运行情况;水源工程运行状况;近年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及成效等。 (三)水资源状况 全县水土资源总量,水土资源可利用量,开发利用程度,重点对开发利用潜力进行分析(从耕地面积、灌溉面积、水资源利用现状、可利用量等条件进行客观分析)。 二、开展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 从工作组织、资金筹措、设计施工能力、管护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可行性。 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 重点介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任务情况。 四、重点县实施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