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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十二、辖区内便民市场、早夜市管理规范,摊位摆放整齐,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对不能按期达标的坚决予以取缔。
  
  十三、搞好所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加大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场所管理力度,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四、加强对石津灌渠的综合治理,严禁在两岸和渠内倾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十五、加强铁路沿线的卫生管理,做到无垃圾、无杂物。
  
  十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运用法律、行政手段来保障创建活动顺利进行。
  
  十七、完善检查评比制度。各区和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半月一抽查,一月一讲评制度。对影响日常保洁和市容管理的乱贴乱画,乱扔乱吐,乱占道路等反复出现和难以靠突击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源头治理,做到常查不止、常抓不懈,确保辖区内受检的单位、部位和线路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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