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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河北省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城市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四)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文化局、市水务局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问题,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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