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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城市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园林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四)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文化局、市水务局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问题,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