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科[2010]296号
【颁布时间】 2010-07-01
【实施时间】 2008-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2、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能以恰当的工作量和勘察精度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3、勘察全过程均经过严格检查和审核,成果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
  
  4、通过实践,能较好地满足工程设计等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二)优秀工程设计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新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图、技术标准;
  
  2、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所有参选图纸全部为应用cad技术辅助出图;
  
  3、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化,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4、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有创新、有特色;
  
  5、积极开展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设计中采用淘汰落后产品的项目不予评选。
  
  (三)优秀城乡规划
  
  1、项目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2、项目在理论应用、规划构思、设计手法、工作内容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所创新;
  
  3、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等奖项目: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并有突出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期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有一定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单位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基础上,按各省辖市规定的期限,将推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送参加各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部、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可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也可直接参加全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但申报项目不得重复。
  
  第九条 各省辖市将本地区获二等奖及以上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汇总填写排序推荐表后,推荐参加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
  
  
第五章 评选机构组织

  
  第十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设立由厅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的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负责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获奖项目的评定工作。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下设建筑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园林、城市与工程勘察等六个专业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各专业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相关处室负责推荐相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第六章 评选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初评后提出推荐获奖名单报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
  
  第十三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名单审定后,由省建设厅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采用先分组后集中,专家评议与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评出三等奖以上项目,再评出二等奖项目,最后评出一等奖项目。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项目类型或项目数量进行分组评审;
  
  二、各组介绍小组评审意见后,由专业评选委员会评议;
  
  三、专业评选委员会全体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数多少评出奖项;
  
  第一轮先评出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项目,第二轮评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第三轮评出一等奖项目。
  
  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得票数需超过所有评委数的1/2,一等奖项目得票数需达到所有评委数的2/3。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六条 在评选中,各评委须本着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要求进行充分讨论筛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