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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市属高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等文件意见的通知


  广州大学、广州医学院: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管理,以及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讨,并将相关意见于4月15日前报送我局。
  附件:
  1. 《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 《广州市属高校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人:黄晓婷,电话:22083673)
  附件1
  
  
广州市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属高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的管理工作,推进市重点学科建设,依据《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是在广州市属高校设立的重点建设的学科,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理论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和积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建设人才高地的主要载体,是市属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综合平台。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三条 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重要需求,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队伍,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位结构、研究专长、学术水平等方面不断优化。
  
  第四条 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大力培养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实施高质量社会服务。
  
  第五条 形成一批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平台和基地,主要有博士学位授予点、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中心、科研基地等。
  
  第六条 不断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形成开放型的能接受高校和其他部门学术骨干进修及学习深造的教学、科研基地。
  
  第七条 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和教育强市,为促进市属高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培育建设,使部分市属高校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省和国家重点学科水平。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申报条件
  1.主要学科方向已形成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具有较好的学科发展前景,对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和带动作用。
  2.学科主要带头人在60岁以下,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年富力强,学术研究活跃,在同行中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队伍整体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至少有在编在职的一名正高人员、三名副高人员,且在研究方向上分布合理,主要学术骨干在国内该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学术队伍中博士学位获得者具有较高比例。
  3.具有较齐全、系统的图书文献资料和仪器设备,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为本学科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具有本学科领域开展高水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源,具有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5.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合作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成效显著。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发展规划,在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论证的基础上,组织校内初审,并确定申报的学科。
  2.市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初审意见,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及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准。
  
  
第四章 建设

  
  第十条 重点学科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五年建设期满重新遴选下一轮重点学科。
  
  第十一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市属高校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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