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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惠市执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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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监理的,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拆迁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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